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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1〕46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6-27 人气:4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的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华南农办〔2007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国家、广东省、学校三个层次,其中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的类别设定参考国家和广东省项目的类别,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项目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现有项目包括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教学名师、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含优秀本科生培养“红满堂计划”)、丁颖实验班等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由注重统一性向多样化转变,切实把重点放在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上,鼓励创新,深化改革,稳步推进。

第四条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单位的质量工程建设情况整体纳入其教学工作状态评估范围。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各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和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向学校各单位发布各级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并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报通知,根据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连同规定附件装订成册,按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汇总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书者;

(二)不按期报送在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总结者,不受理其任何新报项目;

(三)未按期完成立项质量工程项目者,结题后2年内不受理其任何新报项目;

(四)弄虚作假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4年内不接受其任何项目申请。

第三章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级各类项目公布立项后,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定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其他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和广东省质量工程项目均已实现网络申报与评审,学校质量工程部分项目已建立工作网站,所有立项项目均需建设项目网站,按照评审指标要求逐步加以完善,并不断保持更新。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调离等)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或由教务处备案后上报省一级或更高级别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排序只允许在项目执行期间变更1次。

第十三条项目主持人应每年年底前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并加强管理,督促落实。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教务处根据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编制各类项目经费总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预算的各项支出,包括:资料、调研、会务、小型仪器设备、应用软件、办公用品、交通、通讯、印制(含发表和出版论著)、劳务等方面。由项目主持人安排使用,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当年所有质量工程项目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后1个月内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安排,提交经费具体预算,按照预算范围进行开支。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各级各类项目负责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财务决算和各项目规定结题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按照各项目申报立项时规定的完成时间期限,到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督促其验收结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